销售返佣开发票可以按返佣后的净额开票吗?

Connor bitop交易所 2024-08-22 19 0

解答:

不可以。

一、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佣金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了帮助委托人促成交易或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一笔费用。

因此,通常情况下的佣金是支付给第三方的,并不是商业折扣与销售返利。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如果是向第三方支付佣金,但是却按照净额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不符,涉嫌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销售折让与折扣的正确处理方式

(一)收款后返利等

如果不是向第三方返佣,而是直接向购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后再给予返还部分货款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收款前折扣的

如果是在尚未收款前就同意给于销售方一定优惠的,应按照商业折扣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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